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724执855号
江西华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陕西加辰奉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加辰奉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陕0724民初6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失35000元。本院已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加辰奉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案给付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425元。执行中,陕西加辰奉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交纳执行款35425元,收取申请执行费425元,剩余执行款3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申请执行人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至此,该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加辰奉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