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阳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05民初2124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殷都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被告:安阳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总。 被告:河南省安阳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阳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安阳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安阳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安阳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河南省安阳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呼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