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05民初2124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殷都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被告:安阳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总。
被告:河南省安阳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阳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安阳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安阳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安阳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河南省安阳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呼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