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05民初2126号
原告:王某,男,199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殷都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告:安阳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总。
被告:河南省安阳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王某与被告***、安阳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安阳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安阳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对河南省安阳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回对河南省安阳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呼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