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富美达电梯部件有限公司

苏州富美达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苏州林南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509执724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富美达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都镇**环路**侧。
法定代表人孙红良。
被执行人苏州林南电梯有限公司(原名苏州奥林电梯有限,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梵香村梵香村。
法定代表人林小南。
原告苏州富美达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林南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苏州林南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富美达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货款35092.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元,由被告苏州林南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苏州富美达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原告苏州富美达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苏州林南电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富美达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770.70元,执行费为437元。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林南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均未履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座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梵香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6009㎡】、无证房产、机器设备,并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财产进行价格评估,其中房地产评估价为12316500元、机器设备评估价为573335元。该部分财产本院尚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的苏e×××××、苏e×××××机动车被法院查封,因未查找到下落,故无法处置。除此之外,经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有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相关单位的协助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机器设备进行查封、评估,因处置周期较长,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后,待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完毕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申请执行人仍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苏0509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一非
审 判 员  陆菊文
代理审判员  向 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万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