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4民初99号
申请人:***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33229218420。
法定代表人:陈娟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先和,崇仁县航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迎宾大道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MA3878K312。
法定代表人:黄盈盈。
原告***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8032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其厂房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25803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其所有的厂房【产权证号:赣(2016)崇仁县不动产权第0××9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甘志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诗浓
书 记 员 黄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