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南昌洪辰建材有限公司、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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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1024民初1790号
原告:南昌洪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滩万达广场A区A1办公楼1709室(第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FAQL32。
法定代表人:洪怀华。
被告: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温州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MA3878K312。
法定代表人:黄盈盈。
原告南昌洪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昌洪辰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洪怀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昌洪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归还拖欠的工程款计人民币10万元;2、要求被告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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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保全费1120元及其它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公司建设需要向原告南昌洪辰建材有限公司购买地坪漆。2021年7月14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地坪漆货款12万元,双方约定被告于2021年7月20日、2021年9月21日分别偿还原告货款6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问,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为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过程中,被告支付了2万元。
被告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公司建设需要向原告南昌洪辰建材有限公司购买地坪漆。2021年7月14日,被告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南昌洪辰建材有限公司出具了一张结算单,确认地坪漆和工资共计240000元,被告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南昌洪辰建材有限公司已支付120000元,未付款项120000元,并约定被告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2021年7月20前支付60000元,在2021年9月21日前结清剩余货款。2021年11月1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出具了被告加盖公章的结算单,可以作为双方买卖合同结算的依据,加上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因双方约定的支付货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对于被告应支付的货款金额,因双方结算时被告尚未支付的货款为120000元,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故被告需继续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0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昌洪辰建材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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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货款10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145元,合计2295元,由被告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交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高新支行,账号1435********)。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李少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庆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