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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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初180号
原告: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锐纽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浒山街道上叶家社区上叶家路南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乐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古塘街道北三环东路4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告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锐纽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乐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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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