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宏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029号
原告: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经济开发区合欢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谢小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南京知识(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驿亭镇五夫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魏建峰。
原告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宏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程
人民陪审员  马庆文
人民陪审员  潘美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石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