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67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普利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1467号
原告: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合欢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谢小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南京知识(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普利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华联社区玉翠新村C区名翠大厦A401。
法定代表人:刘付有志。
原告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普利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谢慧岚
审判员 柯胥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井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