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69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明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30民初1769号
原告: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890725883,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合欢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谢小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果红叶,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明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63407019Q,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汾东北路39号2幢2单元4层208室。
法定代表人:张相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明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6元,减半收取883元,由原告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宋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