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9执异20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马雪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我院冻结其养老金账户的执行行为有异议,要求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中,异议人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彬
审判员 黄宇姣
审判员 方文光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案外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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