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利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利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安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7民初17115号
原告深圳市金利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164849.4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欧阳香娥(身份证号码******************)提供其名下车牌号为粤B998MV的奔驰小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安电器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4849.4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扣押、冻结清单为准);
二、查封案外人欧阳香娥(身份证号码******************)名下车牌号为粤B998MV的奔驰小轿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宇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