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4民初797号
原告:**,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钇宏,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女,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深圳市金利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盛路8号高新科技园香玉儿工业厂区11号厂房1楼至4楼。
法定代表人:姜国平。
被告:台州万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台州市华中大厦211室物业用房。
法定代表人:朱海琴。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金利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台州万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4元,减半收取计160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晓瑶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 张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