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6224号
原告:北京博易基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F座16层A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红树林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碧阳镇书院路5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金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金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博易基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红树林旅业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博易基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黄山红树林旅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博易基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博易基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8元,减半收取计1744元,由原告北京博易基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