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8827号
原告:北京博易基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F座16层A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正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中兴路21号院1号楼13层13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张彬,男,北京正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博易基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正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博易基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以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博易基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正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博易基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博易基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