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3民初17454号
原告:北京博易基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世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红霞,上海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览汇中心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桥商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博易基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博览汇中心地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博易基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博易基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7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俞雅蓉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戴 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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