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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石钢木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425民初754号 原告: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恒升水岸花园3栋B**1702号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石钢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华圩路。现住江苏市相城区兴业路*号。 法定代表人:梁咪咪,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子村101号。 法定代理人:向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天等天润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天等县天等镇天宝南路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天等县天润风电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天等县天润风电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等县天润风电有限公司、苏州石钢木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为由,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89元,由原告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