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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石钢木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320号 原告:苏州石钢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圩路。 法定代表人:梁咪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石钢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