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7民初5754号
原告:苏州石钢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兴业路9号(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内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石钢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石钢木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石钢木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审 判 员 黄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