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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石钢木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7民初5754号 原告:苏州石钢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兴业路9号(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内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石钢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石钢木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石钢木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审 判 员  黄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