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06财保90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46号。
负责人周光英,行长。
被申请人江苏省亘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园区中心路北侧金桥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胡维干,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艾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园区中心路北侧金桥路20号。
法定代表人何其,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省亘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中心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亚,男,197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申请人陈海燕,女,1978年1月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申请人胡维干,男,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申请人王苏平,女,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省亘虹机电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连云港开发区金桥路20-2号土地(苏20**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064号)、(苏20**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00265号)、(苏20**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0025525号)、(苏20**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0026号),对被申请人王亚、陈海燕共同共有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建设东路188号不动产(苏20**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37号)、车库(苏20**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00345号)、开发区振兴路28-70号楼1单元102室房产(丘号07297-24)、海州区万山城市花园14号楼1单元201室房产(苏20**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272号)、海州区万山城市花园1车库(丘号0161064-56)、对被申请人王亚名下位于海州区海宁中路商铺(丘号6-93)予以保全,保全限额人民币2200万元。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提供其自身信用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江苏省亘虹机电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连云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土地(苏20**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0024964号)、(苏20**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0965号)、(苏20**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0525号)、(苏20**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0026号)。
二、查封申请人王亚、陈海燕共同共有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建设东路188号32号楼2单元202室不动产(苏20**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0037号)、车库(苏20**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0025号)、开发区振兴路房产(丘号07001297-24)、海州区万山城市花园14号楼房产(苏20**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0012号)、海州区万山车库(丘号01664-56)。
三、查封被申请人王亚名下位于海州区海宁中路8-1号楼合商铺(丘号0256-93)。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已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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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刘永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葛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