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民终2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园区中心路北侧金桥20-2号。
法定代表人:胡维干,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亘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园区中心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亚,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法定代理人:王亚(王某某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浦支行,住所地***市海州区海昌北路46号。
负责人:周光英,该支行行长。
原审被告:江苏艾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园区中心路北侧金桥20号。
法定代表人:何其,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胡维干。
原审被告:王苏平。
上诉人***顺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省亘虹机电有限公司、王亚、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浦支行及原审被告江苏艾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胡维干、王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8)苏0706民初6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核实,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向上诉人***顺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省亘虹机电有限公司、王亚、王某某邮寄送达《催交上诉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后限期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顺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省亘虹机电有限公司、王亚、王某某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顺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省亘虹机电有限公司、王亚、王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利
审 判 员 刘 扬
审 判 员 袁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冲
书 记 员 许黎明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