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1128号
原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强、李一君,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第三人:王亚,男,汉族,住连云港市。
第三人:江苏省亘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
法定代表人:王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王亚、江苏省亘虹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8元,减半收取11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丹
人民陪审员 陈淑江
人民陪审员 徐智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