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新2926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地区圣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阿克苏市栏杆路红旗坡636居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7486648789。
法定代表人:赵全胜,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金晖兆丰焦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拜城县重化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599182700H。
法定代表人:李文拓,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地区圣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金晖兆丰焦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新2926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金晖兆丰焦化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地区圣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总标的184579.25元(其中:案款180000元,案件受理费1950元,执行费2629.2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新疆金晖兆丰焦化有限公司已申请破产重整。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新疆金晖兆丰焦化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公司已经纳入破产重整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新疆金晖兆丰焦化有限公司有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地区圣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昕
审判员 张新伟
审判员 李海潮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