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民终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金晖兆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拜城县金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地区圣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栏杆路红旗坡六三六居民点。
法定代表人:赵全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璟,新疆璟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金晖兆丰煤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阿克苏地区圣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2019)新2926民初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云间庭审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金晖兆丰煤业有限公司以对(2019)新2926民初452号民事判决无异议,且认可原审判决确定其支付的加工费1,524,120.98元为由,当庭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并于庭后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金晖兆丰煤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被上诉人阿克苏地区圣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撤回上诉申请也无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疆金晖兆丰煤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10,275元,由上诉人新疆金晖兆丰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金 梅
审 判 员 任 学 涛
审 判 员 曹 燕 燕
二 〇 二 〇 年 四 月 十 日
(法 官 助 理 古力皮亚木·吐尔迪
书 记 员 何 子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