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信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02民初1657号 起诉人:浙江信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宁兴财富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9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浙江信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浙江信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合同总额95%的款项516,857元;2、判决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自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于2019年6月10日签订了《移动警务系统软件项目合同书》,约定由起诉人向被起诉人提供移动警务系统软件开发及售后服务,合同金额494,600元,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合同金额的70%正式验收交付15个工作日内,被起诉人需向起诉人支付合同金额的25%,剩余5%作为质保金,自验收之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后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增加辅警版移动警务软件开发项目,并将合同金额增加至544,060元。整体项目于2019年12月12日通过验收,2019年12月11日,起诉人按要求开具了合同总金额为544,06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至今未收到款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第七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提请仲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浙江信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本案受理费4484元,退还起诉人浙江信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