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信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203民初8119号 原告:浙江信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兴财富广场1号(9-1)(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8432642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原告浙江信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电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电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不当得利18057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原系原告员工,因个人原因于2020年11月6日离职,后原告公司因部门交接,向被告误发工资18057元(系多发)。原告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返还上述款项,但被告未予返还。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离职申报流程表、财务凭证、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流水及原告在庭审中的***以证明。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遭受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于2020年11月6日离职后即无合法依据收取原告公司发放的工资,现因原告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被告***取得18057元的利益,而原告亦因此受损,该事实构成不当得利。原告现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805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浙江信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18057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7日起以1805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5.5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