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302民初631号
原告:洛阳申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北段98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双虎,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无名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固城镇火连庄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刘志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申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无名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申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申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申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6元,由原告洛阳申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群
人民陪审员 于利芹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