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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5民初441号
原告山西禾木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科技街9号3幢1805号。
法定代表人刘王玥,董事长。
被告洛阳申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56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禾木新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申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购买设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禾木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4.5元,由原告山西禾木新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卢敬丽
人民陪审员那海珊
人民陪审员褚丽琴
二0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