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02民初522号
原告:洛阳申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56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娟,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超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尧县大张家庄乡成家庄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成永起,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申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超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申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申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洛阳申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孝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韦熠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