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东彝族自治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景东彝族自治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823民初11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4日,住景东彝族自治县。 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375358686X5。 法定代表人:***。 住址:景东彝族自治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7日,系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现住景东彝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