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皖1881执480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某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丰某某。
被执行人:安徽省某某公司,住安徽省广德市新杭镇流洞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731668506C。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申请执行人宣城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作出的(2024)皖1881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宣城某某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3000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支付100000元并承诺放弃该款利息,被执行人已履行剩余款项13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该案予以执结,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