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881民初5929号
原告:广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
法定代表人:夏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广德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新杭镇流洞街道。
法定代表人:范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熊某,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原告广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广德某有限责任公司、熊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价值324426.96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安徽省广德某有限责任公司、熊某的银行账户(含微信、支付宝)中价值324426.96元的部分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