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82民初3633号
原告:***,男,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新杭镇流洞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731668506C。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受理后向***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应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81960元,但至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缴诉讼费等申请。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贺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