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万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8民终7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新杭镇流洞街道。

法定代表人:范兴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家琴,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洋,男,199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治国,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与上诉人万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德市人民法院(2020)皖1822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按照安徽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万洋停工留薪期工资4560元(1520元/月×3个月);2.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因万洋原因导致工伤保险基金不能理赔,应由万洋承担所有医疗费用84226元,并退还二建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7万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中,二建公司申请出庭的两位证人能够证明万洋是在校大学生,其到工地上只是学习,不支付报酬。一审判决按照万洋自述的每月5000元工资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事实不符。2.万洋没有提交医疗机构证明其住院期间需要护理,其主张护理费没有事实依据。3.一审判决因万洋原因导致工伤保险基金不予理赔的,二建公司承担万洋医疗费用的50%,无法律依据。二建公司在万洋受伤后,尽到了该尽的义务,不仅及时将万洋送到医院,而且垫付了医疗费用,是万洋自己不愿意在广德市人民法院治疗擅自转院。如果因万洋原因导致工伤保险基金不予理赔的,万洋应自行承担全部医疗费,将二建公司垫付的医疗费退还。

万洋辩称,1.二建公司请求按照安徽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一审所认定的事实,万洋的工资应以建筑行业每月工资5065元认定,二建公司认可万洋公司施工员身份,故万洋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每月5000元的标准计算,合法有据。2.万洋所主张的护理费系住院期间需要护理产生的费用,与住院费用中的医疗护理费并非同一概念,二建公司主张不予支付护理费,不应得到支持。3.二建公司诉称若因万洋的原因导致工伤保险不理赔应由万洋本人承担全部医疗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建公司已经申请了报销手续,且万洋已经向二建公司提供了转院证明,故二建公司关于不承担医疗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二建公司的上诉请求。

万洋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依法改判二建公司支付其自行垫付的医疗费14226元,并支持仲裁裁决的第三项内容。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劳务用工关系解除,超出二建公司一审诉讼请求,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程序违法。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二建公司在一审诉讼请求中并未对该裁决内容提出异议,表明其对该裁决内容认可。且万洋在二建公司从事施工员工作,二建公司为万洋办理了工伤保险,故万洋和二建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属事实认定错误。2.一审法院认定“广德市人民医院系三甲资质医院,对万洋外伤具备治疗条件,若因万洋擅自转院且未向二建公司提供转院证明而导致二建公司无法进行工伤报销的,万洋应承担50%的公平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广德市人民医院2018年并非三甲资质医院,对万洋外伤是否具备治疗条件无法判断,若坚持在该院治疗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第二,万洋受伤当日仅在广德市人民医院做了门诊检查,在该院建议下由该院救护车送至湖州九八医院治疗,不存在擅自转院情形。同时,万洋也向二建公司提供了转院证明,完成了积极配合二建公司办理医疗费用报销的义务。故医疗费用应当由二建公司承担,即使医疗费无法报销,责任不在于万洋,一审判决万洋承担50%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的,全部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需要强调的是,在职工发生工伤但用人单位没有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下,医疗费用尚且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本案中,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不能报销,则应由二建公司承担。否则对于职工来说,就会存在未购买工伤保险反而比购买工伤保险更加有利,有违立法宗旨。第四,一审判决裁判理由载明“应当由二建公司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报,核报后由二建公司返还万洋垫付的医疗费14226元”,与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内容相互矛盾,判决显然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

二建公司辩称,《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于2004年失效,万洋据此主张医疗费用由二建公司承担无法律依据,其余意见同二建公司上诉提出事实和理由。

二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撤销广劳人仲案字(2020)第085号裁决书第二项内容;2.判决万洋在非协议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82575.07元由其自行承担,万洋返还二建公司垫付的70000元医疗费;3.判决按安徽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万洋停工留薪期工资4560元(1520元/月×3月);4.判决不予支付万洋护理费226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万洋系在校大学生,临近毕业之际经人介绍至二建公司承建的建筑工地实习,二建公司为万洋建立了工伤保险手续。2018年8月19日8时30分左右,万洋在车间1东侧跟随施工员学习测水平作业时,右小腿不慎被旁边正在平整地面的挖机链轮压伤。万洋受伤后被送往广德市人民医院门诊检查,万洋担心广德市人民医院治疗技术无法保证自己的伤情痊愈,自主转入解放军第九八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2天,2020年1月8日入住陆军第七十二集团军医院进行内固定拆除术,住院3天。住院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84226元,其中14226元由万洋自己支付,二建公司支付7万元。二建公司处持有68239元医疗费发票原件,万洋于仲裁庭审时将其手中15987元医疗费发票原件交给二建公司,现84226元医疗费发票原件均在二建公司处。2018年11月26日,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广德认定[2018]095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万洋受伤为工伤。2019年9月6日,宣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万洋伤残等级为九级。此后,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协商未果。万洋于2020年6月4日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仲裁: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二建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万洋人民币88595元(此款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61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5195元,医疗费14226元、护理费2264元、交通食宿费300元)。3.二建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广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为万洋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万洋应积极配合二建公司办理理赔手续,理赔后的款项给全额给付万洋,具体金额以经办机构核定为准。在二建公司支付给万洋支付的医疗费14226元后,万洋应积极配合二建公司依据现行社会保险政策到广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理赔手续,理赔后的医疗费款项全额给付二建公司,具体金额以经办机构核定为准。非万洋原因导致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理赔的由二建公司承担上述工伤保险待遇给付责任。4.驳回万洋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一、在校大学生实习阶段的用工关系认定,情形多样。但本案中,二建公司已按照建筑业以承建工程招投标价值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并为万洋进行工伤保险报备。因此认定二建公司对万洋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二、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万洋于2018年8月19日受伤,伤后未返回二建公司处工作,二建公司亦未对其进行用工管理,故确认双方劳务用工关系解除。三、关于各项工伤待遇。1.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住院伙食补助。因二建公司为万洋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且万洋在仲裁申请中提出解除双方用工关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万洋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二建公司依据现行社会保险政策到广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理赔手续,万洋积极配合办理,理赔后的款项全额给付万洋,具体金额以经办机构核定为准。2.关于医疗费,二建公司诉请“万洋在非协议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82575.07元由万洋自己承担,万洋应返还二建公司垫付的70000元医疗费”。根据庭审调查,二建公司支付了7万元的医疗费,万洋自行支付医疗费14226元,双方持有的医疗费票据共计84226元。⑴万洋发生工伤系因工作导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理赔责任,万洋为治疗工伤自行垫付的医疗费,应当由二建公司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报,核报后由二建公司返还万洋垫付的医疗费14226元。万洋应积极配合二建公司依据现行社会保险政策到广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理赔手续,理赔后的医疗费款项全额给付二建公司,具体金额以经办机构核定为准。⑵庭审过程中,二建公司陈述因万洋无法向其提供转院证明导致无法进行工伤保险报销,万洋亦未否认。广德市人民医院系“三甲”资质医院,对万洋外伤具备治疗条件,若因万洋擅自转院,不能向用人单位(二建公司)提供转院证明而导致二建公司无法向工伤保险基金进行工伤报销,其医疗费报销不能的后果应由二建公司、万洋就损失各承担50%公平责任。即万洋应当返还二建公司医疗费用[7万元-(84226元÷2)]=27887元。四、关于应由二建公司支付万洋的工伤保险待遇。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建公司仅有证人证言证明万洋为无薪酬务工,与其为万洋报备工伤保险认可万洋劳动者身份行为不吻合,因此应当以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平均工资为标准,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万洋劳动功能障碍为九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10个月统筹地区2017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经计算,万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6610元(5661元/月×10月)。2.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据《安徽省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S82.4、S92.3,结合万洋伤情及治疗情况,应确认万洋依法享受3个月停工留薪期待遇。鉴于双方均未提交证明万洋工资的有效证据,2018年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建筑业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065元/月,本案中万洋仲裁诉请自认工资为5000元/月。经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5000元。3.关于万洋主张的护理费。二建公司认为万洋住院费用里面已经包括护理费,不应重复主张。医院医疗护理与万洋因伤生活不便护理非同一概念。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故对万洋主张住院期间护理费应予以支持。万洋住院15天,经计算,护理费为2264元(15天×5661元/月×80%÷30天/月)。4.交通食宿费。万洋仲裁时及一审庭审均未提交发生交通费用的有效证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判决:一、确认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万洋双方劳务用工关系解除。二、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万洋人民币73874元(此款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610元、停工留新期工资15000元、护理费2264元)。三、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到广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为万洋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企、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医疗费理赔手续,万洋应积极配合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理赔后的款项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人民币7万元余额给付万洋,具体金额以经办机构核定为准。四、非万洋原因导致工伤保险基金不予理赔的,由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上述工伤保险责任。若因万洋原因导致工伤保险基金不予理赔的,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万洋医疗费用的50%即42113元,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7万元医疗费用,万洋应当返还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7887元(在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付款中扣除)。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举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证据的认定同一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万洋2018年7月下旬至二建公司承建的建筑工地实习。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确认二建公司与万洋劳务用工关系解除是否正确。2.万洋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确定、护理费应否支持。3.万洋关于医疗费的诉请能否支持。

关于焦点1。二建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其并未就仲裁裁决第一项“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提起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万洋也未就二建公司未起诉的内容进行答辩,一审法院应当予以尊重,将该部分内容直接在裁判文书主文中予以表述。

关于焦点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万洋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照其原有工资标准计算。万洋系在校期间到二建公司承建的建筑工地实习,万洋称双方约定月工资5000元左右,未提举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对二建公司主张按照安徽省月最低工资标准1520元支付万洋停工留薪期工资予以采纳。万洋停工留薪期工资为4560元(1520元/月×3个月)。万洋因右小腿压伤住院并经手术治疗,根据其伤情及住院治疗情况,一审法院对万洋住院期间护理费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3。二建公司已为万洋办理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万洋诉请其支付的医疗费14226元由二建公司承担,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二建公司诉请万洋返还垫付的7万元医疗费,其在仲裁时未提出该请求,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不予处理。万洋治疗工伤所花费的医疗费是否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及能否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理赔,属尚未发生、不明确的事实,一审法院对此作出判决明显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综上,万洋、二建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二审予以纠正。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德市人民法院(2020)皖1822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到广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为万洋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企、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医疗费理赔手续,万洋应积极配合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理赔手续,理赔后的款项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人民币7万元余额给付万洋”;

二、撤销广德市人民法院(2020)皖1822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三、确认万洋和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关系已解除;

四、变更广德市人民法院(2020)皖1822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万洋人民币63434元(此款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610元、停工留新期工资4560元、护理费2264元);

五、驳回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月银

审 判 员 周宏韬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 曦

书 记 员 熊彩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