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特340号
申请人:北京店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荣街22号2号楼3302室。
法定代表人:胡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四川顺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艾家,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店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店帮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市仲裁委)作出的成劳人仲委案(2020)0107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店帮公司称,请求撤销成都市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仲裁阶段明确要求只是支付20276.68元,这一情况在仲裁裁决书中也是明确予以记载的,但是在最终的裁决结果中裁决工资差额是20505.68元,多裁决了几百元,仲裁裁决不能超出**的申请范围。故店帮公司认为劳动仲裁委违反了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称,店帮公司所陈述的事实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的情形,也并不属于该条所规定的审理范围。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4月9日成都市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一、店帮公司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14240元。二、店帮公司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一次性支付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的工资差额共20505.68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店帮公司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系指“仲裁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应当回避的仲裁人员未回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仲裁、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或者与之相当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店帮公司所述问题不属于上述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成都市仲裁委虽在计算工资差额的金额上有疏漏,但并未超出**在仲裁中请求的事项即要求店帮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进行审查,成都市仲裁委在计算上的疏漏尚不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店帮公司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店帮公司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对其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店帮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北京店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童庆勇
审 判 员 罗健文
审 判 员 冯 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逸飞
书 记 员 李宛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