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2209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春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店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荣街22号2号楼3302室。
法定代表人:胡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乔,女,北京市店帮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店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店帮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春华,被告店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乔、王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店帮公司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工资12800元;2.店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2000元。事实及理由:***于2016年4月1日入职店帮公司担任电工,现不同意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店帮公司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的诉讼请求。***从2019年8月1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旷工至2020年3月30日,店帮公司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未提供劳动,所以不同意支付工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日,***入职店帮公司担任售后服务工程师,双方签订签订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3月31日至2022年3月31日。店帮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至2020年3月,工资发放至2019年7月。***为计件工资,银行转帐形式支付上个自然月工资。2020年3月30日,店帮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因长期脱离工作岗位,不按照公司规定考勤,甚至私自离开工作城市;承接非公司指派的工作,给公司造成极大管理难度及安全隐患;本身工作绩效差,不按时按量完成公司指派工作,消极怠工;因***之失职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影响公司声誉。经公司警告后仍未予以改正,***该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现***触犯《员工手册》B类违纪行为‘不服从主管的工作安排或指导,拒绝工作、消极怠工、不认真完成所从事工作的行为,给公司工作或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情形;C类严重违纪行为‘B类违纪行为累计两次者,或B类违纪与A类违纪各一次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019年10月20日,***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申诉,请求裁决:1.店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000元;2.店帮公司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工资12800元。仲裁庭审中,***认可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未上班也未请假,工作至2019年7月底,每天由单位主管赖兵派活儿,之后因单位没有派活儿,没有工作。2020年12月30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1]第0048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店帮公司同意该裁决结果。***不同意裁决结果,诉至本院。对于上述事实,***与店帮公司均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主张自2019年8月1日起其一直去店帮公司,但是公司不给派活,工作至2020年1月31日,之后就没有店帮公司上班。店帮公司主张***经常在工作期间离京,在外地干私活,导致无法为其正常派单,不是正常提供劳动,所以没有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店帮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员工手册(第二版)、钉钉系统公告,证明***的岗位为网点工程师,工作时间为9点至12点,下午14点至18点,以钉钉系统方式考勤,每天打卡一次。员工手册已经通过钉钉软件发布,钉钉系统中***对员工手册第二版是已读状态。
***对证据1中员工手册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员工手册未经过民主程序制订。员工手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文件,不产生法律后果,工作期间电话通知派活,没有用钉钉系统打卡考勤,存在店帮公司登陆***的帐号登陆点了已读,不是***本人登陆的,工作期间计件工资,干一单给一笔工资。
2.工作联系函、电子邮件、考勤记录,证明2019年8月1日之后***没有打卡。***对证据2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店帮公司所有员工都没有钉钉打卡,工作联系函从来没见过,也没有收到过,店帮公司伪造证据,钉钉记录的是自由班时,不存在旷工。
3.店帮公司人力资源马乔与***录音及文字整理资料,证明***没有请假擅自离京,导致无法给其派单。
***对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4.钉钉系统截图,证明***使用过钉钉系统向店帮公司借款,熟悉使用钉钉系统。
***对证据4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没在钉钉系统上借过款,是店帮公司自己操作的。
本院认为,关于工资问题。***认可其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未上班也未请假,工作至2019年7月底,其虽主张因拒绝向赖兵交1000元导致赖兵不为其安排工作但未举证证明,故***上述期间未向店帮公司提供劳动,其要求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根据***与店帮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能够认定***知晓店帮公司相关制度。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未上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且未作出合理解释,应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店帮公司以此与***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要求店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店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