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3民初239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某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