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执28921号
申请执行人:赢胜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
省泰州市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澄江西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福颐养(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
津市滨海新区新生态城和旭路276号天和新乐汇3号楼40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2023)津0116民初287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赢胜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福颐养(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的执行标的为550653.53元,执行费7907元。
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3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3年10月18日、2023年11月1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于2023年10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1个,冻结期限为一年,账户无存款;于2023年11月2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两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如需续查封、冻结上述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应予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于2023年11月16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3年11月16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于2023年11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诉其案件执行情况,其提供不了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