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7111号之二
原告:赢胜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澄江西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锦宸集团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野***居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三楼316-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通***1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赢胜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宸集团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之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赢胜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