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956江苏振华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04民初4956号
原告:江苏振华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100538,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姜堰大道**。
法定代表人:巫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5248981XP,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泰安路**。
法定代表人:高南。
原告江苏振华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振华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22元,依法减半收取122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清
人民陪审员  吴圣芳
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