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5财保238号
申请人:***,女,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申请人:北京华俊凡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2号楼8层916.
法定代表人:陈俊,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华俊凡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北京华俊凡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予以保全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北京华俊凡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停放在北京市XX公司xx停车场内的车牌号为×××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员 杨先成
二○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卿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