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2372号
原告:北京***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路。
法定代表人:陈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树月,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泰禾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普欣南里x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晋平,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泰禾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泰禾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梁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王泽宇
书 记 员 王 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