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6800号
原告:北京***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路15号一层1032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陈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飞,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露,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和信恒瑞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景兴街25号院11号楼8层81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北京***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和信恒瑞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北京***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欣
书 记 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