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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与余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0民初1849号 原告:樊某,男,1988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河津市。 被告:余某,男,1984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樊某与余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2025年4月23日,原告樊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樊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4.95元,由原告樊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