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117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华饰经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明湖东路**保利大名湖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左纪锐。
被申请人:***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龙泉街道塔寺北路杏坛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南华饰经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的(2021)鲁0481民初1174号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9231元。申请人济南华饰经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作出的(2021)鲁0481民初1174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因申请人济南华饰经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故应当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923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世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