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1174号之一
原告:济南华饰经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明湖东路**保利大名湖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左纪锐。
被告:滕州善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龙泉街道塔寺北路杏坛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济南华饰经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善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济南华饰经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华饰经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0元、保全费1120元,均由原告济南华饰经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世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