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方特路桥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方特路桥设备有限公司、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民初9071号
原告:山东方特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罗屯镇镇政府东850米路北东区。
法定代表人:张荣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娜,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原告山东方特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方特路桥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方特路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阮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文芳
书 记 员  牛宗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