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大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四川新安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冠县大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24民初1000号之二
原告:四川新安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MA61XGBM24。
法定代表人:王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馨阳,公司员工。
被告:冠县大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桑阿镇西白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F8JBYXM。
法定代表人:代彦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斌,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彦新,男,汉族,1986年4月24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斌,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新安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大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代彦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0日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安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新安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8元、财产保全费2585元,合计6333元,由原告四川新安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华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