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2民初478号
原告:潍坊大勤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西关街道金泰大厦16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善清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庆阳宾馆办公楼一楼12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潍坊大勤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善清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潍坊大勤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大勤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大勤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由潍坊大勤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