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某有限公司;某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23民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互为原告):四川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华路19号3栋27楼2713、27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93697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互为被告):***,男,198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5111XXXXXXX********。 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1栋5楼508号。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0338242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2025)云2324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四川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五项,改判确认上诉人四川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6月解除,并驳回被上诉人***关于支付88134元超过法定标准及范围的工伤待遇赔偿款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对上诉人四川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四川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2025)云2324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四川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退还四川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